⒈ 官署名。宋元佑元年置。掌重新【xīn】审【shěn】理熙宁【níng】元年正月以【yǐ】后【hòu】至元丰八年三月八【bā】日大赦以前,命官与【yǔ】诸色【sè】人等判罪案件。如有冤屈【qū】,予以【yǐ】申雪。
⒈ 官【guān】署名。 宋 元【yuán】祐 元【yuán】年置。掌重新审理 熙宁 元年正【zhèng】月以后至【zhì】 元丰【fēng】 八年【nián】三月八日大赦以前【qián】,命官【guān】与诸色人等判罪案件。如有冤屈,予以【yǐ】申雪。
引《宋史·哲宗纪【jì】一》:“﹝ 元祐【yòu】 元年﹞三月辛未……置【zhì】诉【sù】理所【suǒ】,许 熙寧 以来得罪者自【zì】言。”
亦省称“诉理”。 宋 岳珂【kē】 《桯史【shǐ】·永【yǒng】泰【tài】挽章》:“其二言 元祐 置诉理,所以【yǐ】雪先朝得罪之人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