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1954年《中华人【rén】民共和国宪法》规定【dìng】的地方各级【jí】国家【jiā】行政机关,即地方各级人【rén】民政府【fǔ】,地【dì】方各【gè】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【jī】关。
⒈ 1954年《中华人民共【gòng】和【hé】国宪法》规定的地【dì】方各级国家行【háng】政机【jī】关,即地方各【gè】级人民政府,地方各级人民代【dài】表大会的【de】执【zhí】行机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