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判处流放之刑。
⒈ 亦作“决配”。判处流放之刑。
引《唐律疏【shū】议·断狱·断罪应【yīng】决配而收【shōu】赎》:“诸【zhū】断罪应【yīng】决配【pèi】之而听收赎【shú】,应收赎而决配之,若【ruò】应官当而不以官当及不应官当【dāng】而以官当者,各依【yī】本罪,减【jiǎn】故【gù】、失一等。”
宋 李【lǐ】纲 《建炎进退【tuì】志总叙【xù】下之【zhī】上》:“若有敢科配【pèi】搔扰者,命官窜责,吏【lì】人决配,委监司按察。”
《宋史【shǐ】·刑法志一【yī】》:“自今凡【fán】言处断、重断、极断【duàn】、决配、朝典【diǎn】之【zhī】类,未得论决,具狱以【yǐ】闻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