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赞同并参加义举。
引邹鲁【lǔ】 《湖南光复》:“我为种【zhǒng】族【zú】革【gé】命,凡我族之附【fù】义者,不论其【qí】曾为官【guān】僚,抑为绅士,余皆【jiē】容之。”
1.赠与附义务的,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