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设粥厂以赈济。鬻,同“粥”。
引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八·福建清吏司》:“掌賑鬻之政令。”原注:“每年十月初一日起至【zhì】次年三月二十【shí】日【rì】止,五城【chéng】地方设立【lì】鬻厂【chǎng】賑济穷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