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官府对某些物品实行专卖以获利。
引《新唐【táng】书·食货志一【yī】》:“盖口分、世【shì】业之田坏而为兼并,租【zū】、庸、调之法【fǎ】坏而为两【liǎng】税。至於盐【yán】铁、转运、屯【tún】田、和【hé】糴、铸钱、括苗、搉利【lì】、借商、进奉、献【xiàn】助,无【wú】所【suǒ】不为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