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从前的法律条文。
引《晋书·刑法【fǎ】志》:“命司空 陈羣 ……中郎 黄休、荀詵 等删约旧【jiù】科,旁【páng】采【cǎi】 汉 律【lǜ】,定为【wéi】 魏 法。”《宋书·武帝纪下》:“杖罚虽有旧科,然职务殷碎,推坐相寻。”
1.张之洞筹办【bàn】的广雅书院破除了旧科举制度,设务【wù】实课【kè】程,“砥砺名节,关心时务【wù】,吸【xī】收新【xīn】知,并使他们能出仕则【zé】为【wéi】国家栋【dòng】梁,为民则成为社【shè】会中坚【jiān】”。